入职竞业公司的劳动关联公司,在新公司使用假名、争议中涉争议代号;通过投资入股
、纠纷竞业劳务派遣
、限制挂靠代理实现“隐蔽竞业”;约定由竞业公司为其承担可能发生的突出竞业限制违约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 ,劳动随着辖区内各类高精尖企业数量的争议中涉争议增长,近年来该院受理的纠纷竞业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确认劳动关系
、限制支付劳动报酬、突出经济补偿金等传统劳动争议外,劳动涉及保密制度、争议中涉争议竞业限制、纠纷竞业服务期 、限制股权激励、突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职业道德等新型、前沿劳动法律问题的劳动争议纠纷逐渐增多
。其中
,又以涉及竞业限制的争议最为突出。
当天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涉及一起竞业限制引发的争议。案情显示,葵某于2020年入职某科技公司
,任专业技术岗
,双方对竞业限制范围、期间、补偿金及违约责任等均有约定 。
2021年9月18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次月,葵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内容为该科技公司竞争对手的业务 ,实际办公地点亦在该科技公司竞争对手处。该科技公司申请仲裁 ,要求葵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支持科技公司的请求
。葵某不服裁决结果 ,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葵某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后,实际从事的是与科技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双方关于竞业限制范围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