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点经济工作会议 、市场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一体质量管理的监管解读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变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力 ,推动相关部门职能转变 ,总局证目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于公告决定性作用 ,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调整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 ,强制求按照必要性和小化的性产原则 ,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