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针对我国新能源产品频举“双反”大棒的中美美国,实际上一直在“贼喊捉贼” 。将W决光
经过长达9个月漫长而认真的框架调查
,商务部8月20日发布2012年第52号公告(下称“公告”)
,下磋讯终裁认定美国可更新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 ,商解构成对中国可更新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伏贸贸易壁垒 。
据本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取的易壁业资消息
,我国下一步很可能会将该终裁调查结果提交至WTO进行裁定,垒问并在WTO框架下由中美双方磋商解决美国可更新能源政策存在的题行贸易壁垒问题。商务部建议
,中美企业要善用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W决光
美6项扶持政策有违WTO规定
据介绍,框架2011年11月25日,下磋讯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的商解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的伏贸规定,对美国可更新能源6项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
。
继今年5月24日,商务部公布上述调查的初步结论后 ,8月20日又正式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对美国可更新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较终结论》(下称《较终结论》)
。
本报记者注意到 ,《较终结论》表明,美国华盛顿州“可更新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 、新泽西州“可更新能源鼓励项目”
、新泽西州“可更新能源制造鼓励项目” 、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世界贸易筹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
,违反了世界贸易筹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 ,对正常全部贸易造成扭曲
,构成对中国可更新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以美国华盛顿州“可更新能源生产鼓励项目”为例
,在该项目中 ,华盛顿州相关部门从2005年7月开始向通过太阳能 、风能或厌氧沼气发电的个人、企业和地方相关部门提供资助,资助标准为0.15美元/千瓦时。同时,使用华盛顿州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发电
,鼓励倍数为2.4;使用装配有华盛顿州生产的逆变器的太阳能或风力发电机 ,倍数为1.2;使用华盛顿州之外的设备发电,倍数为0.8等。
中方认为,该项目对购买美国各州制造的可更新能源产品提供鼓励措施
,在法律上明显背离了WTO相关规定,因此该补贴应予以禁止。
中美或在WTO框架下磋商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商务部在公告中称“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筹备相关协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更新能源产品公平待遇”,但未就此详述。
对此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负责人认为,贸易壁垒调查不同于“双反”调查 ,难以证实对象国出口产品对发起国产业造成的伤害,也难以采取对其提出诉讼等措施 。“所以商务部公告中谈及的‘相关措施’很可能是将终裁调查结果提交给WTO进行裁定,并由中美双方在WTO框架下进行磋商解决。””该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
对于这一观点 ,在本报致电采访商务部公平贸易局相关负责人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这位负责人还表示 ,前述在WTO框架下解决贸易壁垒问题只是未来可能采取的一种措施,商务部还将根据国内产业需求和其他方面考虑,再做后续决定
,具体措施有多种可能性,其中包括对美国出口中国新能源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而在一位长期关注中美新能源贸易纠纷的业内人士看来,根据惯例 ,两国一旦发生贸易纠纷
,均会优先选择根据对方已行措施,后发制人地采取反制措施
,进而始终掌握“贸易战”的主动权,“因此商务部在公告中并未言明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
。”这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
。
事实上,美国近半年来已对中国清洁能源产品实行了频繁的“双反”行动: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中国光伏组件产品征收2.9%—4.73%的反补贴关税;5月,初裁对中国出口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征收31%—250%的反倾销关税;7月
,又初裁对中国生产的风电塔筒征收20.85%—72.69%的反倾销税